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三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可以自愿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符合本法规定的评估机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或者干预。
这极大的保障了被拆迁人的利益和主动性,而绝大多数时候拆迁方对评估机构的选定都是“独裁”选定的,没有尊重被拆迁人的知情权和决定权。
俗话说:利益是要靠自己争取得来的。
被征收方在遇到此类的问题应果断以评估报告为依据,拿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评估报告能客观、公正的把被拆迁方的资产以评估报告书的形式体现出来,如果被拆迁方没有任何数据和证据证明自己资产的现有价值,那么跟政府索要拆迁赔偿款也是苍白无力,任何国家机关和单位都是摆事实、讲道理、讲依据、讲法律。
即使被拆迁方对自己资产的投入和因拆迁造成的经济损失讲的都是实情,但在政府面前也要拿出依据来证明。
同时,政府也要有依据才能对被拆迁方进行合理赔偿。
对被拆迁方来说,评估报告也是与政府进行谈判从而得到满意赔偿的强有力筹码!评估咨询电话:18911812985 胡先生